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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彩礼是否可以要求退还?

离婚,彩礼是否可以要求退还?

   结婚不易,且行且珍惜。但越来越多的人“闪婚闪离”,并因为彩礼纠纷闹上法庭。那么,彩礼及相关财产是如何处理的呢?


彩礼及相关财产处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江西法院处理彩礼及相关财产规则如下:

1、男女双方在筹备婚礼过程中为款待、宴请亲友所支出的费用,可否要求返还?

男女双方在筹备婚礼过程中为款待、宴请亲友所支出的费用,属于共同支出的消费性费用,接受的一方亦未实际取得,故不得要求返还。


2、恋爱期间赠与对方的财物可否要求反还?

恋爱期间为表达感情而馈赠对方的小额财物,属赠与关系,不在彩礼之列,不得请求返还。

小额的认定可根据当地的经济状况、当事人的经济能力等条件综合判断。


3、哪些财产属于彩礼可以要求返还?

以结婚为目的,于婚前给付对方的财产,符合《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可以要求对方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4、彩礼返还额度如何认定?结合哪些因素考虑?

彩礼返还额度应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给付方的经济状况以及过错责任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全部或部分返还。


5、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但按照传统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而同居生活后产生的彩礼纠纷、要求返还的,如何处理?

彩礼返还的规定是基于我国农村习俗的特殊情况所作出的。考虑农村中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情形的广泛性,《婚姻法解释一》作出了追溯补办结婚登记手续效力的规定。根据该精神,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引起的彩礼纠纷,如符合《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参照该规定精神,酌情返还。


6、双方已一起共同生活或已生育子女,因感情破裂而提出分手的,可否要求返还彩礼?

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超过两年或已生育子女,因感情破裂提出分手或离婚的,一方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


7、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后,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应否支持?

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同样使当事人不能实现结婚目的,因此而引起的彩礼纠纷,亦可参照《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及本《解答》精神,酌情返还。


案例一、相亲当天即定终身 同居数天劳燕分飞


基本案情:

2017年1月17日,胡某通过婶婶介绍与丁某相识,当天双方父母便定下这门亲事,胡某向丁某及其父母,支付了见面礼7600元,并商定好礼金为124000元。

2017年1月18日,胡某给丁某购买了价值23462元的“四金”,并付清全部礼金。

2017年1月22日,胡某与丁某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

2017年1月31日,两人因家庭琐事吵架后,丁某回到娘家与胡某分居生活。

2017年2月9日,胡某将丁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丁某返还各项彩礼款15万余元。


审判结果:

法院的法官通过耐心劝导和细心调解,使得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丁某一次性返还胡某礼金8万元及“四金”原物。


案例二、太任性 情侣相识三天闪婚半年后闪离


基本案情:

2017年2月1日,刘某与周某经人介绍相识,三天后两人订婚并登记结婚,订婚当天刘某交给周某见面礼2万元,礼金12万元,洗脸巾款600元。之后,刘某又购买了价值9500余元的手链、项链、戒指赠予周某。

2017年4月,刘某与周某开始在一起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性格差异较大,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

2017年9月,周某返回刘某的家中生活。

2017年10月,周某因胚胎停育,接受了人流手术。

2017年11月,周某返回与刘某共同生活,但好景不长,双方再次争吵,甚至因此报警。此后,两人一直分居生活。

审判结果:

法院认为,刘某与周某相识三天就闪婚,相互了解不深,感情基础不牢,认定刘周二人并未建立起夫妻感情,故对刘某的离婚诉求,依法予以准许。

关于彩礼返还问题,参照高级人民法院规定,双方在相识后进行了结婚登记,同居生活半年左右,周某在此期间怀孕并流产,刘某的经济条件一般,但婚前给付彩礼并未导致其现在的生活难以维持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现双方因性格不合本院依法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据此,法院判定周某应返还彩礼5万元。

一审判决后,周某不服判决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经中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两人自愿离婚,周某返还彩礼3万元,并退回刘某所赠铂金项链、铂金手链和铂金钻戒,现已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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