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979191102

您所在的位置: 严约律师事务所 >律师文集

团队介绍

律本律师团队 江西严约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公司化律师事务所,一直实行一体化运营,建立了整套管理规章制度,讲求团队的分工与合作,始终秉持着“专业严谨、恪守契约”的精神,为客户提供全方位、多层次、高效率的法律服务,致力于打造特色所、...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律本律师团队

电话号码:15279189704

手机号码:15979191102

执业律所:江西严约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世贸路942号远帆大厦A座22楼

律师文集

民法典案例解读之返还原物纠纷

// /// // 案例// /// //

2012年8月31日,某单位与李某某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由李某某承租某单位某铺面房屋,租赁期限自2012年9月1日起至2017年9月1日止,年租金45600元,半年缴纳一次房租。2014年10月,李某某将案涉房屋转租给冷某某、杨某某,冷杨二人在案涉房屋经营某餐饮店。2017年5月8日,甘肃省某厅发出《关于房屋租赁合同期满不再续租通知的函》,通知期满后不再续租。2017年7月某律师事务所向李某某发出律师函,再次通知李某某搬离案涉房屋。2017年9月10日,杨某某向某单位缴纳2017年9月及10月两月份的房租7600元。被告杨某某辩称:某单位于2017年5月8日、2017年7月4日两次向李某某发函表示租赁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租,租赁关系于2017年9月1日终止。但由于某单位又于2017年11月29日向杨某某收取2017年9、10月的房租,所以某单位与杨某某形成了新的不定期租赁关系。被告李某某辩称:自2014年起李某某就将案涉房屋转租给杨某某,腾退房屋的义务应由杨某某履行。冷某某辩称:同意杨某某的理由。

------《民法典》法律条文 ------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七百零七条、第七百三十条。

----------------- 案件评析 -----------------

经过法院审理,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最终判决:一、冷某某、杨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某单位腾交临街铺面房屋;二、冷某某、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某单位2017年11月2日至2018年5月2日期间的房屋占用使用费22800元。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七百零七条、第七百三十条之规定,某单位两次向李某某发函表示《租赁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租,租赁关系终止,后从杨某某处收取2017年9月、10月的房租,认定某单位与冷某某、杨某某建立了新的租赁关系,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为不定期的租赁关系,双方均可随时终止租赁关系。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江西严约律师事务所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世贸路942号远帆大厦A座22楼

电话:15279189704

手机:15979191102

*姓名:

*电话:

*验证码:
*内容:

扫码关注×

添加关注,精彩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