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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案例解读之解析民间借贷中的保证责任

// /// // 案例// /// //

2015年10月至2016年2月期间,段某通过鲁某介绍分别向吴某、苏某、卢某等人出借借款共计10万元,并由鲁某分别向段某出具借条四份,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后吴某、苏某偿还了所借款项本息,因卢某未按时归还借款5万元,段某向鲁某多次要求偿还该笔借款无果,遂将鲁某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10万元并承担利息。

------《民法典》法律条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 案件评析 -----------------

判决驳回段某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之规定,本案中鲁某虽向段某出具了借条,但双方当事人之间并没有实际发生借贷行为,段某亦未向鲁某提供借款,鲁某出具借条的目的是为他人借款向段某提供担保,双方当事人之间并非民间借贷关系,实际应系担保关系。因此,段某应要求鲁某为其借款承担保证责任,故对段某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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