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严约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公司化律师事务所,一直实行一体化运营,建立了整套管理规章制度,讲求团队的分工与合作,始终秉持着“专业严谨、恪守契约”的精神,为客户提供全方位、多层次、高效率的法律服务,致力于打造特色所、... 详细>>
律师姓名:律本律师团队
电话号码:15279189704
手机号码:15979191102
执业律所:江西严约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世贸路942号远帆大厦A座22楼
// /// // 案例// /// //
2015年10月至2016年2月期间,段某通过鲁某介绍分别向吴某、苏某、卢某等人出借借款共计10万元,并由鲁某分别向段某出具借条四份,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后吴某、苏某偿还了所借款项本息,因卢某未按时归还借款5万元,段某向鲁某多次要求偿还该笔借款无果,遂将鲁某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10万元并承担利息。
------《民法典》法律条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 案件评析 -----------------
判决驳回段某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之规定,本案中鲁某虽向段某出具了借条,但双方当事人之间并没有实际发生借贷行为,段某亦未向鲁某提供借款,鲁某出具借条的目的是为他人借款向段某提供担保,双方当事人之间并非民间借贷关系,实际应系担保关系。因此,段某应要求鲁某为其借款承担保证责任,故对段某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驳回。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江西严约律师事务所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世贸路942号远帆大厦A座22楼
电话:15279189704
手机:15979191102
技术支持:网律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