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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案例 | 买卖机动车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谁担责?

 // /// //  案例// /// // 

20198101650分许,许某驾驶甘JXXX大众牌小型轿车,沿连霍线由安定区向会宁方向1900Km+200m路段处相向超速超车时,与王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导致王某受伤。20191220日,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许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经查,甘JXXX大众牌车辆登记在刘某名下,许某于201924日从刘某处购买了该车辆,且已经交付许某使用,但双方未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甘JXXX号车辆在中国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西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2020320日,王某将中国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西中心支公司、许某、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中国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西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许某、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民法典》法律条文 ------

第一千二百一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  案件评析 -----------------

本案人民法院判决先由中国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西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许某承担赔偿责任,刘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案例。买卖机动车后,未办理过户登记,原机动车所有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很多人对此存在疑惑。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因此,机动车所有权的转移在交付时发生效力,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赠与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原机动车所有人丧失了对机动车的占有和支配的能力,不具有防范事故发生的控制力。因此,原机动车所有人不再承担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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