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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银行“断卡”合法化!断卡行动再升级!!《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解读之银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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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民反诈及断卡行动的大背景下,由于全国各地银行对断卡行动的升级,越来越多的人质疑银行冻结及限制银行卡的合法性问题,《反电信网络诈骗法》随之颁布(2022年12月1日起实施),直接从法律层面上确认各机构在反电信网络诈骗中的角色、权利和职责,直接确认了银行“断卡”行为的合法性,避免了之前在实施过程中的争议性和不确定性,并对“断卡”行为的具体实施升级做了进一步细化。


比如,“对监测识别的异常账户和可疑交易,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根据风险情况,采取核实交易情况、重新核验身份、延迟支付结算、限制或者中止有关业务等必要的防范措施。”、“对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实施前款行为的单位、个人和相关组织者,以及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关联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采取限制其有关卡、账户、账号等功能和停止非柜面业务、暂停新业务、限制入网等措施。”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很重要的目的,是让在电信网络诈骗所涉及的银行、电信、互联网、等机构和单位,重视起身上所承担的义务,发挥好监督管理的责任,也就是“反诈看门人”的角色和作用。即,银行机构在业务方面,在银行账户、信用卡的管理,在设计程序的开发,在网络的黑灰产业链遏制等方面,包括对于一些新型犯罪手段的管控和封堵,从技术上构筑起一道预防网络电信诈骗的保护盾。很明显,《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赋予了银行机构非常大的权利。


因此,如果名下有银行卡、支付宝、微信被公安机关冻结,或被监测存在异常限制使用,或被纳入涉案名单限制使用,一定要想办法尽早处理,银行卡、支付宝、微信使用也一定要保持规范性,否则以后将越来越多监管措施,申诉处理难度也将更大。

 


 

 

一、建立客户尽职调查制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及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和与客户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建立客户尽职调查制度,依法识别受益所有人,采取相应风险管理措施,防范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等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二、加强核查或拒绝开户

开立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不得超出国家有关规定限制的数量。


对经识别存在异常开户情形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有权加强核查或者拒绝开户。


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组织有关清算机构建立跨机构开户数量核验机制和风险信息共享机制,并为客户提供查询名下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的便捷渠道。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开户情况和有关风险信息。相关信息不得用于反电信网络诈骗以外的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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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立开立企业账户异常情形的风险防控机制

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建立开立企业账户异常情形的风险防控机制。金融、电信、市场监管、税务等有关部门建立开立企业账户相关信息共享查询系统,提供联网核查服务。


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对企业实名登记履行身份信息核验职责;依照规定对登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对可能存在虚假登记、涉诈异常的企业重点监督检查,依法撤销登记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及时共享信息;为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进行客户尽职调查和依法识别受益所有人提供便利。



  


四、【重点】建立完善符合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特征的异常账户和可疑交易监测机制

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对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及支付结算服务加强监测,建立完善符合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特征的异常账户和可疑交易监测机制。


中国人民银行统筹建立跨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反洗钱统一监测系统,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完善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资金流转特点相适应的反洗钱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对监测识别的异常账户和可疑交易,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根据风险情况,采取核实交易情况、重新核验身份、延迟支付结算、限制或者中止有关业务等必要的防范措施。


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依照第一款规定开展异常账户和可疑交易监测时,可以收集异常客户互联网协议地址、网卡地址、支付受理终端信息等必要的交易信息、设备位置信息。上述信息未经客户授权,不得用于反电信网络诈骗以外的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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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传输交易信息,保证交易信息和支付的一致性

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整、准确传输直接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商户名称、收付款客户名称及账号等交易信息,保证交易信息的真实、完整和支付全流程中的一致性。



  

六、【重点】配合公安查询、止付、冻结、解冻及资金返还


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电信网络诈骗涉案资金即时查询、紧急止付、快速冻结、及时解冻和资金返还制度,明确有关条件、程序和救济措施。


公安机关依法决定采取上述措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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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开展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进行警示


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从业人员和用户开展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在有关业务活动中对防范电信网络诈骗作出提示,对本领域新出现的电信网络诈骗手段及时向用户作出提醒,对非法买卖、出租、出借本人有关卡、账户、账号等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的法律责任作出警示。


新闻、广播、电视、文化、互联网信息服务等单位,应当面向社会有针对性地开展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教育。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对提供有效信息的举报人依照规定给予奖励和保护。



  


八、【重点】记入信用记录,限制功能,停止非柜面业务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对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实施前款行为的单位、个人和相关组织者,以及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关联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采取限制其有关卡、账户、账号等功能和停止非柜面业务、暂停新业务、限制入网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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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研究开发有关电信网络诈骗反制技术


国家支持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研究开发有关电信网络诈骗反制技术,用于监测识别、动态封堵和处置涉诈异常信息、活动。


国务院公安部门、金融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和国家网信部门等应当统筹负责本行业领域反制技术措施建设,推进涉电信网络诈骗样本信息数据共享,加强涉诈用户信息交叉核验,建立有关涉诈异常信息、活动的监测识别、动态封堵和处置机制。



  

十、可以通过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对用户身份重新进行核验


国家推进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建设,支持个人、企业自愿使用,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对存在涉诈异常的电话卡、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可以通过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对用户身份重新进行核验。



  


十一、建立预警劝阻系统,完善资金处置制度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金融、电信、网信部门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等建立预警劝阻系统,对预警发现的潜在被害人,根据情况及时采取相应劝阻措施。对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应当加强追赃挽损,完善涉案资金处置制度,及时返还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对遭受重大生活困难的被害人,符合国家有关救助条件的,有关方面依照规定给予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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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述要点可以看出,《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直接赋予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及非银行支付机构享有公共权利职能,给了银行“断卡”权利,但并没有设置明确的权利边界,也没有设置明确的限制时间,同时对于被断卡人员的申诉通道并没有清晰明确的规定,这个相对来说是比较危险的,大家以后在用卡及其他支付功能过程中务必小心谨慎,不要参与任何形式的违法犯罪活动,以免影响正常生活及工作。而名下银行卡、支付宝、微信有异常,也一定要尽快处理,以免后续越来越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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