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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立案最新标准,怎样才算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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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立案最新标准,怎样才算是犯罪?


一、交通肇事罪(刑法第133条)【1】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重伤4人,负事故全都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

3.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40万元以上的。

5.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酒后(血液酒精浓度超过0.2mg/ml)、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其他情节特别恶劣”,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具有上述1、3、4、5情形,又逃逸的;

2.死亡2人或者重伤5人,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

3.死亡6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80万元,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

(三)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盗窃罪(刑法第264条)【1】【5】【19】

(一)盗窃价值1500元为“数额较大”(特殊情形(1-8)为50%),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盗窃价值5万元为“数额巨大”(特殊情形(3-9)为50%),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盗窃价值4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特殊情形(3-9)为50%),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盗窃未遂,以数额巨大“5万元”的财物为目标的,以珍贵文物为目标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应予立案追诉;

  • 盗窃馆藏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三件同一级文物可以视为一件高一级文物;

  • 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 特殊情形:(1)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2)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3)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4)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6)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7)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8)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9)入户盗窃的或携带凶器盗窃的。


三、抢劫罪(刑法第263条)【1】【23】

(一)犯抢劫罪,抢劫一次的,或者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具有下列情节之一,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80%)标准的;

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

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入户抢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4.抢劫3次或者抢劫数额巨大(5万元)的;

5.抢劫致人重伤的;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7.持枪抢劫的;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1.抢劫致三人以上重伤,或者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

2.在抢劫过程中故意杀害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的;

3.具有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外的两种以上加重处罚情节,或者抢劫次数特别多、抢劫数额特别巨大的。
(四)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抗拒抓捕而杀害被害人,且被告人无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可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应当慎重。


四、诈骗罪(刑法第266条)【1】【9】【14】

(一)诈骗价值5000元(电信诈骗3000元)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诈骗价值5万元(电信诈骗3万元)为“数额巨大”(特殊情形80%),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诈骗价值5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特殊情形80%),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或者没收财产。

  •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5万元”(电信诈骗3万元)的财物为目标的,应予立案追诉。

  • 电信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1.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500人次以上的;2.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5000次以上的。具有上述情形,数量达到相应标准10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 一般诈骗特殊情形:(1)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2)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3)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5)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电信诈骗特殊情形:(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5)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9)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五、敲诈勒索罪(刑法第274条)【1】【6】

(一)敲诈勒索价值人民币3000元为“数额较大”(特殊情形为50%)或2年内敲诈勒索达3次,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敲诈勒索骗价值人民币5万元为“数额巨大”(特殊情形(3-7)为80%),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敲诈勒索价值人民币4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特殊情形(3-7)为80%),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特殊情形:(1)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2)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3)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4)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5)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6)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7)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抢夺罪(刑法第267条)【1】【2】

(一)抢夺价值人民币1200元为“数额较大”(特殊情形为50%)或者2年内3次抢夺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抢夺骗价值人民币4万元为“数额巨大”(特殊情形(3-10)为50%),或者致人重伤、自杀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抢夺价值人民币3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特殊情形(3-10)为50%),或者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特殊情形:(1)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2)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3)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4)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5)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 (6)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7)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8)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9)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10)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法第312条)【1】【13】【18】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数额达到5000元的。

2.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的。

3.掩饰、隐瞒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4.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

5.实施其他掩饰、隐瞒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6.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而予以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违法所得数额达到5000元的。

7.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数量达到50只的。

8.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而实施下列掩饰、隐瞒行为之一的:(1)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2)拆解、拼装或者组装;(3)修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4)更改车身颜色或者车辆外形;(5)提供或者出售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6)提供或者出售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掩饰、隐瞒价值总额达到10万元的;

2.掩饰、隐瞒10次,或者3次且价值总额达到5万元的;

3掩饰、隐瞒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5万元的;

4.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5.实施其他掩饰、隐瞒行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6.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而予以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违法所得数额达到5万元的;

7.掩饰、隐瞒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五辆或者价值总额达到50万元的。


八、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法第276条之一)【4】

(一)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的。


九、失火罪(刑法第115条第二款)【11】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导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

2.造成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烧毁15户以上且直接财产损失总计25万元以上;

4.过火有林地面积为2公顷以上。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导致死亡3人以上;

2.重伤10人或者死亡、重伤10人以上;

3.造成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4.烧毁30户以上且直接财产损失总计50万元以上;

5.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防护林、特种用途林10公顷以上;

6.人员伤亡、烧毁户、直接财产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教学、生活受到重大损害的。


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法第313条)【3】【25】

具有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6.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7.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8.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9.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10.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11.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12.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 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1)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2)申请执行人已经提出控告,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一、盗伐林木罪(刑法第345条第一款)【7】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盗伐林木2立方米以上不满20立方米的;

2.盗伐幼树100株以上不满1000株的;

3.盗伐毛竹400株以上不满2000株,或者非法获利2000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巨大”,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盗伐林木20立方米以上不满100立方米的;

2.盗伐幼树1000株以上不满5000株的。

3.盗伐毛竹2000株以上不满10000株,或者非法获利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特别巨大”,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盗伐林木100立方米以上的;

2.盗伐幼树5000株以上的;

3..盗伐毛竹10000株以上或者非法获利10万元以上。

幼树是指胸径5厘米以下的树木。


十二、滥伐林木罪(刑法第345条第二款)【7】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滥伐林木15立方米以上不满75立方米的;

2.滥伐幼树750株以上不满4000株的;

3.滥伐毛竹4000株以上不满10000株,或者非法获利4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巨大”,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滥伐林木75立方米以上的;

2.滥伐幼树4000株以上的;

3.滥伐毛竹10000株以上的,或者非法获利10万元以上的。

幼树是指胸径5厘米以下的树木。


十三、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刑法第344条)【7】

(一)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二)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2立方米以上,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5株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四、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刑法第345条第三款)【7】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在林区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2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1000株以上的;

2.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2立方米以上或者5株以上的;
3.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珍贵树木被滥伐的;
4.批准采伐国家禁止采伐的林木,情节恶劣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毛竹5000根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

(二)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毛竹20000根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运输明知盗伐、滥伐的林木的,依照以上标准定罪处罚。


十五、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第275条)【7】【标准一】

(一)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1.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

2.毁坏公私财物3次以上的;

3.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生产、施工等活动中,违反森林管理法律法规,毁坏生长中的林木30立方米或者幼树1500株以上的,或者造成林木损失5000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二)毁坏林木达到前款所规定的数量,并且有不听劝阻或者毁坏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自然保护区林木等其他严重情节的,或者毁坏林木60立方米幼树3000株以上的,或者造成林木损失20000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六、破坏生产经营罪(刑法第276条)【7】【标准一】

(一)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

2.破坏生产经营3次以上的;
3.纠集3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
4.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因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生长中的林木达到2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株以上的,或者达到该数量百分之八十以上,并且有不听劝阻或者毁坏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自然保护区林木等其他严重情节的,或者造成林木损失5000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定罪处罚。

(二)毁坏林木达到前款所规定的数量,并且有不听劝阻或者毁坏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自然保护区林木等其他严重情节的,或者毁坏林木30立方米或者幼树1500株以上的,或者造成林木损失10000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七、寻衅滋事罪(刑法第293条)【1】【寻衅滋事解释2013】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的:(1)致1人以上轻伤或者2人以上轻微伤的;(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3)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4)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5)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6)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的:(1)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2)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3)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6)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的:(1)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2)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二)纠集他人3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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